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2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2312号之三
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1177弄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弘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弘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苏0402民初23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弘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闸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70元,减半收取25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785元,由原告上海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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