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019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四川致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甜城花园468-2-2附5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致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