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致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2-20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019号 原告:***,女,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四川致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平安路甜城花园468-2-2附5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致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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