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544号
原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软件园东路5号3号楼403-4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554973330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651667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2023年2月27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心医国际数字医疗系统(大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