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17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25民初74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明水县。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与***电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17日立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于2023年0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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