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91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府园小区S15号楼30号商服(1-3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达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