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16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81民初1474号
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卫东街3组(老造纸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Y1GL9A。
经营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实际经营者:***,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继才,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并于2020年7月16日因双方已先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8,471.48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讷河市利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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