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2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13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同市博物馆,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馆馆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博物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博物馆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晋0213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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