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淄博瑞科华鲁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0-29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6758号
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
法定代表人:石洪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剑平,男,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玉,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钟楼民营工业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袁荣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山东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达公司)与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利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剑平、李雪玉,被告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海利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5236元;2、要求被告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海利达公司、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订立《消防供水设备购销合同》,用于海利达公司承建的廊坊大数据中心消防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处购买消防泵等8项产品,价格33066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本合同所供产品均有消防专用3C证书”“以需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保修两年,终身服务”“由海利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约定。但在海利达公司及用户合理使用过程中,上述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依据用户的要求,并及时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后,海利达公司进行维修、更换等处理,给海利达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其中不锈钢焊接水箱于2017年4月26日到场,5月17日安装调试,2019年5月2日出现漏水问题,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指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机械公司)进行专门维修,另行收取维修费用9500元,2019年5月10日维修完毕,维修协议中承诺保修期一年。2020年1月6日在保修期内消防水箱开始漏水,海利达公司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沟通,要求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但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只是派一人去查看,根本没有进行维修任务,后水箱彻底崩裂报废不能使用,致使水箱间及下面楼层大面积泡水。无奈,海利达公司又重新购买及安装消防水箱一个(采购金额100000元),造成海利达公司损失100000元。另,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供应的水泵配置控制柜,2017年4月26日到场,2019年1月23日运行时出现故障,海利达公司通知华鲁供水设备公司维修,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人以春节假期为由,没有到场维修,因验收等不及海利达公司花费了2486元进行零件更换维修,2019年12月经消防验收时又发现水泵控制柜无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海利达公司要求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补充,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拒绝补备功能后,由海利达公司采购补备该功能造成损失33250元。
原告海利达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消防供水设备供销合同及银行业务回单、发票,证明海利达公司向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购买的产品,海利达公司向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付款327660元;
证据2、设备维修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收据,证明海利达公司在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处购买的水箱于2019年5月出现了漏水的问题,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指定某某机械公司进行维修,收取了维修费8500元;
证据3、水箱采购合同及发票两张、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海利达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将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处购买的水箱拆除并重新购买水箱;
证据4、水泵控制柜维修记录及收款记录、发票,证明控制柜发生故障后,海利达公司从第三方采购原配件花费2486元;
证据5、买卖合同及付款记录,证明为购买控制柜中的机械应急启动装置另行花费33250元;
证据6、GB50974-2014技术规范,证明控制柜必须有机械启动设备的功能;
证据7、照片,证明2020年1月6日水箱发生整体的爆裂,导致水箱无法修复和正常使用;
证据8、联系函及快递单据,证明设备发生故障及海利达公司要求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进行维修的过程。
被告华鲁供水设备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海利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自2017年4月26日货物到场后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2年质保期,因此海利达公司起诉要求我方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1、产品认证书4份,证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生产的消防泵控制设备、消防泵自动巡检控制设备均经过国家认证,取得了3C认证证书;
证据2、说明,证明消防控制柜是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依据国家标准GB16806-20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制作,水箱不在3C产品认证目录中,无3C认证证书。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对海利达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5付款记录、证据6、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2-4,7、证据5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海利达公司对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据2不认可。本院对双方无争议证据予以确认。对海利达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海利达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本院对合同、发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3月27日,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作为供方与海利达公司作为需方签订《消防供水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一、设备供货明细表:1、消防泵3台、配套控制柜1只,2、消防泵2台、配套控制柜1只,3、消防泵2台、配套控制柜1只,4、消防稳压给水设备(稳压泵2台、气压罐1台、控制柜1只、水泵出口配套阀门等1套),5、不锈钢焊接水箱1台,6、水箱自洁消毒器3台,7、低频巡检柜1只,8双电源柜1只,设备总价355520元,最终优惠价330660元。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按合同约定生产制作,经需方验收合格,本合同所供产品均有消防专用设备3C证书。三、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以需方收到货物之日起保修两年,终身服务。四、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收、地点款之日起8日消防泵发货至河北廊坊,其余设备自收到预付款之日起15日发货至河北廊坊需方指定地点。九、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设备调试合格,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则视为验收合格。十、结算方式及期限备注:供方给需方留3000元作为保证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需方归还给供方。
海利达公司2017年3月28日向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支付99198元货款,2017年4月7日支付130000元货款,2017年4月24日支付49231元货款,2017年4月25日支付49231元货款,以上共计327660元。2017年4月12日,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向海利达公司开具金额共计33066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利达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收到货物。
2019年5月8日,海利达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某机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设备维修协议》,约定乙方对消防水箱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共计8500元,如果乙方为甲方更换的部件在一年质保内损坏,乙方需为甲方免费更换、维修。次日,某某机械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维修费8500元。2020年1月8日,海利达公司向北京麒麟水箱有限公司购买不锈钢水箱、原水箱拆除、原管路吻合接通,价款共计100000元。
2020年1月9日,海利达公司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购买机械应急启动柜2台,合同约定价款33250元。某某公司开具金额为33250元的增值税发票,海利达公司已向某某公司支付33250元。2020年1月13日,海利达公司向其公司员工董丽娜支付2486元,海利达公司称是维修控制柜支付的费用。
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取得了消防电子控制装置(消防泵控制设备、消防泵自动巡控制设备)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该证书认证的产品标准系GB16806-2006。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11.0.12条规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庭审中,海利达公司称其自华鲁供水设备购买的消防水泵控制柜没有上述应急启泵功能,故向某某公司购买了应急启动柜。华鲁供水设备公司称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只支持GB16806-2006为标准进行检测,不支持以GB50974-2014作为样品检测标准,因此GB50974-2014标准不能成为其消防控制柜产品生产制作的标准,且双方合同中未作约定其没有义务提供设计或提示。
本院认为,海利达公司与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海利达公司主张的损失分别是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控制柜因故障维修、重新购置产生的费用,以及消防水泵控制柜不符合消防要求而另外购置应急启动柜产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消防供水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对货物在收到起两年内保修。海利达公司对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控制柜维修、重新购置时已超出两年的质保期,其要求华鲁供水设备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请,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消防供水设备购销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当包含应急启动柜,但交付达到质量标准的货物是华鲁供水设备公司的法定义务。消防设备事关重大人身财产安全,华鲁供水设备公司作为专业生产商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保障设备合格、安全、有效,符合所有相关的国家标准。因此华鲁供水设备公司关于合同未约定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海利达公司要求华鲁供水设备公司支付购买应急启动柜的费用,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3325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5元,由原告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4元(已预缴),由被告淄博华鲁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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