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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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2-09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财保344号
申请人: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701-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3309789T。
法定代表人:石洪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斌,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回族,北京市丰台区×××居民,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航,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居民,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申请人: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中路**院**楼1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2067783X。
法定代表人:徐国旗。
申请人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名下价值1535816.46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卫仁中药饮片厂名下价值一百五十三万五千八百一十六元四角六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程珊珊
书 记 员 常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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