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13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3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看看,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京0106民初223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3939908.8元。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2022)京0106民初223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3939908.8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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