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3-03-1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107号之二 申请人: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备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装备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739682.8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了(2022)京0106民初22107号之一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0660190********的账户内存款********.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涉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0660190********的账户内存款********.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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