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2107号之二
申请人: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801-3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豆保信。
中铁物总铁路装备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装备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铁装备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5739682.83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了(2022)京0106民初22107号之一保全裁定书,裁定冻结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0660190********的账户内存款********.8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涉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0660190********的账户内存款********.8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