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6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804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8)苏0804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诉称:对(2018)苏0804民初1138号民事案件提起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判决。
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案件承办人***拖延办案程序违法,于2019年6月向淮阴区法院举报,经查办,答复***口头准许原告撤诉,再审申请人调取卷宗材料,发现没有送达回证,证明案件尚未审结,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作出判决。一、农垦公司在开庭后“主动撤诉”,***未听取被告意见,程序违法。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8条第2款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的,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在接到农垦公司撤诉申请后,没有征求再审申请人意见,“口头裁定准许撤诉”程序违法。二、***与农垦公司代理人伪造开庭笔录,涉嫌违法违纪。再审申请人调取的卷宗材料中,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的“撤诉申请书”。卷宗材料还有一份2018年3月22日在第十二法庭形成的“口头裁定笔录”,笔录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但没有再审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签名,证明这份“口头裁定笔录”系伪造的开庭笔录。三、***在非开庭情况下准许农垦公司撤诉,应当制作书面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非当庭准许当事人撤诉的情况下,应当制作书面裁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没有制作书面裁定,也没有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因此案件仍然处于“审理阶段”。本案显示报结程序违法,淮阴区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作出裁判。
综上,(2018)苏0804民初1138号程序违法,尚未审结。再审申请人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六)(十)(十二)项之规定,请予支持。
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一方当事人为法人的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被申请人为法人,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有错误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了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对准予撤诉的生效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范围。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滕威
审判员刘龙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颖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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