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30650号
原告: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水桥甲3号院5号楼一层102、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表明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并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纠纷解决于案件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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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