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85号
原告: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住所地: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嘴山市长安电器开关厂承担。
审判员 黎倩
二○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