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3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3661号之二
原告:**,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吴志军,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苏克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涛,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华,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洪超,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鑫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裕丰巷65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英,职务不详。
被告:宁夏永恒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25号。
法定代表人:杨钱家,职务不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出现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1日裁定中止诉讼。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判员   黎 坤
人民陪审员   孙永珍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崔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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