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7-06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亳民特字第00018号
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毕涛,该公司综合部负责人。
申请人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路桥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新中侨公司)申请撤销亳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亳仲裁字第15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6月26日通过听证进行了审理。华通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中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毕涛均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通路桥公司申请称:一、本次仲裁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申请人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庭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庭调取被申请人持有的工程竣工文件(包括工程款决算的文件)。被申请人称竣工文件在深圳总部拒绝提供。庭后,申请人再次书面申请仲裁庭调取,并提供了被申请人持有相关证据的证据。但仲裁庭未予理会,没有向被申请人发出调取通知。由于涉案证据系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一方面被申请人隐瞒证据拒不提供,一方面仲裁庭不依法行使调取证据的职责,致使仲裁裁决以“没有证据证明工程款”驳回了申请人的绝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严重不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撤销上述裁决。二、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及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仲裁裁决书遗漏了优先受偿权的仲裁请求没有审理。另,支持申请人小部分工程款,对拖欠该部分的工程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视而不见。综上,鉴于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不公,在本次仲裁活动中,一味迁就被申请人的主张,不履行调取证据职责等情况,人民法院不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而是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是否应当撤销为妥。
被申请人安徽新中侨公司辩称:申请人要求仲裁委调取证据而仲裁委没有调取,被申请人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理由:1、申请人在仲裁庭审时申请调取证据,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而被申请人认为该证据系申请人自己形成的证据,应当由申请人提供,谁主张谁举证,申请人自己不能举证,就以被申请人隐瞒证据为由,将证明责任加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我们手里也没有其要调取的证据。2、被申请人不存在隐瞒任何证据,被申请人所有的证据已向仲裁委提交。被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报告是根据行业规则,由交通部指定的部门审核,申请人不服审核报告才提起的仲裁。仲裁委对此进行了审查,采纳了被申请人审核报告合法的意见,不存在对其调取证据不予理会的情形。3、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违反程序漏判的问题,实际上是仲裁委没有支持,工程是2006年竣工,不存在优先受偿权问题。不存在漏判。综上要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
华通路桥公司提出以下证据支持其申请:证据1、亳州仲裁委员会(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证明申请人未超过六个月撤销权的事实;补充证明目的:仲裁裁决书第四页没有列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证据2、调取证据申请书及邮寄凭证,证明申请人在仲裁活动中向仲裁庭申请调取证据及仲裁庭没有履行向被申请人调取证据职责的事实。证据3、工程招标文件通用条款节选、安徽金城交通咨询公司《证明》,证明被申请人持有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并隐瞒拒不提供的事实。证据4、申请人在仲裁阶段的《仲裁申请书》,证明仲裁裁决遗漏仲裁请求的事实。
安徽新中侨公司对以上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六个月撤销权的事实由法院认定,不同意其补充的证明目的,仲裁裁决书最后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一项,没有漏判。对证据2申请人的调取申请开庭时口头提出来的。当时我们认为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证据,仲裁庭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没有同意调取。申请人不能利用司法机关来调取自身证据,证据我们庭后也核实了不在我们这。对证据3通用条款无异议,对安徽金城交通咨询公司《证明》认为属于无效证明,无法从证明中看出是哪个工程事项,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安徽新中侨公司当庭出示招标文件关于审计报告的约定,其称庭后提交而未提交。证明双方均同意按审计报告的结果确定工程款。华通路桥公司认为这属于实体上的问题,与本案无关。另外,招标文件条款约定的是应接受审计,并不是双方接受审计,审核报告也不是审计报告。
本院对以上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以下再作论述。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亳州仲裁会就其受理的申请人华通路桥公司与安徽新中侨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华通路桥公司认为,该裁决存在被申请人隐瞒证据的行为,且仲裁庭未依法调取证据、存在漏判,导致裁决严重不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的规定,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销亳州仲裁委(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
另查明:华通路桥公司在其申请仲裁一案中的仲裁申请书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清偿申请人工程款266.382008万元并优先受偿;2、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后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利息。仲裁庭审时,华通路桥公司提出调取其承建的亳阜高速公路的一整套工程竣工文件进行结算确定工程价款。仲裁庭对调取情况未作答复。听证时,安徽新中侨公司称,在申请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后,仲裁庭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被申请人以系对方资料现在不在被申请人处未予提供。
又查明:华通路桥公司所称的亳阜高速公路一整套工程竣工文件,在施工结束后,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华通路桥公司将该证据一式六份交给安徽新中侨公司,安徽新中侨公司认可当时收到了该证据一式六份,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是应该提交给其的资料,不需要再返还给华通路桥公司。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亳州仲裁委(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2、亳州仲裁委(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是否存在漏判?是否应当撤销?
本院认为:一、华通路桥公司因不服安徽新中侨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工程款审核报告,要求其按照实际施工给付工程款而提出仲裁申请。为确认其完工时间、实际工程量和工程款,华通路桥公司在仲裁庭审时申请调取其施工后提交给安徽新中侨公司的一整套竣工文件资料。安徽新中侨公司认可华通路桥公司在施工结束后将该竣工文件提交给自己且未予返还的事实,则应提供该证据材料或对该证据材料的去向详细说明;其以该证据属于申请人自己证据并否认该证据在其公司而拒绝提供,应认定其具有隐瞒情形。且该证据涉及到工程款决算的相关事实认定,直接关系到华通路桥公司在仲裁诉讼中请求支付工程款相关权利的实现。亳州仲裁委对华通路桥公司的调取申请未作答复,仲裁裁决以其提出的工程款请求没有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显然有失公正。
二、在亳州仲裁委(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书第四页,裁决书未将华通路桥公司的仲裁申请全面列举,其中优先受偿权未作列举,利息未作认定,但其裁决内容中有“驳回申请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的表述,因此,不认定该裁决书存在漏判。
综上认为,亳州仲裁委(2014)亳仲裁字第15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应予撤销。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撤销亳州市仲裁委员会(2014)亳仲裁字第15号仲裁裁决。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安徽新中侨基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斌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张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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