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2民初1128号
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住所地繁昌县。
经营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汪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