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汪诚与***、***、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9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2民初1128号
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住所地繁昌县。
经营者:***,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汪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原告繁昌县鑫发金属加工厂、***、***、***被告***、***、安徽省华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任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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