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5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77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街道工业园区泗花泾路211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693864337Q。
法定代表人:倪惠根。
被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嘉兴市华晨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用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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