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0807号
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44幢1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正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8幢1701室A。
法定代表人:楼旭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百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义乌市浩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芸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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