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1民初3***3号
原告:科右中旗子辉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白音沟嘎查。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国道334线THTJ-2标经理部。住所地,科尔沁右翼中旗哈日诺尔苏木。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路南141号。
法定代表人:商顺波,系公司经理。
原告科右中旗子辉采石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国道334线THTJ-2标经理部、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03元,减半收取166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