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湘3127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向虎,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向虎申请执行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3127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虎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在永顺县石永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有质保金,我院于2018年5月14提取质保金206863元,现该笔兑现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向虎。
本院认为,(2017)湘3127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永顺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7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