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8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692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饶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垦路3号碧湖家园1号楼二层01B商铺。
法定代表人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南第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