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26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4民初2354号 原告: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槐安东路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124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0874133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与被告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交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实习律师与被告闽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闽交公司支付中交公司**镇**线X127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设计费8230.81元;2.由闽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交公司及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与闽交公司签署《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合同》后,于2019年9月23日签订了《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依据总包合同约定,中交公司负责该合同项下的工程的勘查、设计及测量。总包合同签订后,中交公司完成了大部分的设计任务。其中,**镇**线X127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下称“本工程”)的施工设计文件已于2020年6月24日完成闽清县交通运输局的审查批复。依据补充协议第三条“设计单位已完成的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为计费基数,并按原合同规定的公式暂行计算”;同时依据总包合同第17.1.1项约定“其中设计费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再调整”,第17.3.4(1)①目约定“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及测量费的70%。《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资人须知之“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最高投标价或其计算之①目规定,本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131838元,按照总包合同暂计设计费为1131838×80%×431.442/15000=26043.86元。闽交公司应于完成闽清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施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复后七日,即于2020年7月1日支付该笔设计费的70%(计18230.7元);但闽交公司仅支付了10026.89元,剩余的8230.81元至今未付。由于本工程属于小型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设计规范第2.0.1条: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闽交公司对此也是知晓并同意的。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建设部质量安全与行业发展司于2004年11月联合编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使用手册》P173页第1.0.11款【解释】“……应发包人要求,小型简单工程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可先计算整个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额,再按照规定,在下浮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该建设项目设计收费的合同额。”由此,中交公司直接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不表示本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工作并未进行。因此,在双方未对案涉设计费下浮率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闽交公司应按“计价格[2002]10号”的计算方式向中交公司全额支付相应设计费。故特提起诉讼。 闽交公司辩称:一、中交公司对设计收费标准及合同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上存在错误。案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P62-P63、P78、P89),公路工程设计费包含两个阶段“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公路工程设计费比例为45%,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公路工程设计费的比例为55%(备注:中交公司只做了该阶段)。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三、四级公路对应的一阶段设计收费调整系数分别为专业调整系数是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是0.85,附加调整系数是1.89,因此三、四级公路一阶段施工图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0.85×1.89×1.1×55%。二、中交公司主张“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1.1)”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中交公司计算公式缺乏工作量占比,按照100%计算是错误的。闽清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8]81号)明确该项目仅需进行一阶段设计,且招标文件中对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也有明确: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算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一阶段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使用手册》(P253-P254)对公路工程各设计阶段工作量的比例也进行解释:“对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一阶段设计,即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其设计收费按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所占比例计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总则(P63)第1.0.11条款: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比例分别计算各阶段的工程设计收费。综上,中交公司仅进行施工图设计,在申请设计费时应按施工图设计所占比例55%计费。三、案涉合同、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存在矛盾和歧义。招标文件未明确公路等级,且在招标时对工程复杂程度及附加调整系数没有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所列的系数0.85和1.89计取,而是统一按1.0进行招投标。合同第1.1.5.1条款载明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而第17.1条款、第17.3.4条款又约定设计费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再调整。 为证明其主张,中交公司向法庭提交了:1.《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TC-1811023)节选3页(封面、P9、P14);2.《中标通知书》(编号:FJTC-1811023)共1页;3.《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交建-2018-102号)节选4页(封面、P9、P25、P26);4.《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交建-2018-102号补充1)共4页;5.《闽清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X127**线、X104东小线等34条县乡村道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梅交综[2020]21号)共3页;6.《关于申请支付闽清县农村公路修复改善工程(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36条道路第三期勘察、设计费的报告》、《闽清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付款审批单》、《银行付款回单》共11页。 经质证,闽交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中交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无异议;2.证据3所证明的案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与证据1所证明的案涉《总承包合同》第1.1.5.1条内容相互矛盾。 经审查,中交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是真实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中交公司与闽交公司在庭审过程中就案涉工程系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项目、案涉工程设计费计费基数为26043.86元等事实无异议。针对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部分,经梳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工程现阶段应收设计费的计费比例是否应当采用中交公司所主张70%的比例。 本院认为:首先,闽交公司现提出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55%”计算案涉工程设计费的抗辩并无合同、补充协议等事实基础支撑。本案中,案涉工程就工程设计费结算方法及标准经过了四次设置:案涉招标文件第3.2.4条①目(2018年4月份);案涉中标文件第②条(2018年6月16日);案涉总承包合同第17.1.1条、第17.3.4第(1)项第①、③目(2018年8月29日);案涉补充协议第三条(2019年9月23日)。其中,招标文件系闽交公司作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系闽交公司作出承诺缔约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招投标关系自招标人将中标通知送达至投标人之日时即成立生效。而后两次计费方法、标准的设置系经原被告双方通过书面合同方式确认并生效的,且应以最新一次表示的合意为准,即案涉工程的设计费结算方法应按照案涉补充协议第三条为依据。另外,原被告双方自招投标程序至总承包合同订立再到补充协议签订的全过程,均未达成以“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55%”结算案涉工程设计费的合意,缺乏意思自治的合同基础。 其次,中交公司与闽交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订立《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交建-2018-102号补充1),补充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各自法定代表人签章时成立生效。其中,双方在第三条补充支付条款约定:“设计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根据施工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为计费基数并按原合同规定的公式暂行计算,暂支付地质勘察费、设计费及测量费的70%。”闽交公司在签订该补充协议时针对补充支付条款的约定并未提出异议且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行为表示其具有达成上述补充约定的合意。另外,案涉补充协议第三条所约定的设计费基础计算公式并未与案涉招标文件第3.2.4条①目相矛盾。故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案涉工程的设计费计费比例为70%存在补充约定,该补充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受该约定的约束。 最后,闽交公司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第6.2款“交通运输工程中各阶段工作量比例”之规定要求按照55%的计费比例结算设计费并不适用于案涉工程之情形。该规定仅适用于两阶段设计的工程项目,即在交通运输工程项目中同时存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时才适用分阶段按工作量比例计费的情况。闽交公司亦在庭审过程中对案涉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标准的工程项目给予认可,故现阶段案涉工程应能按照一阶段施工设计标准而非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法结算设计费。 综上所述,案涉工程现阶段应收设计费的计费比例应采取70%的比例。 综上,本院对本案的事实做如下认定:2018年4月份,闽交公司就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包含**镇**线X127等34条县乡村道养护示范提升工程)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招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招标编号:FJTC-1811023),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招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①目规定了设计费结算计算办法:“以经闽清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发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一阶段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0.9)×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1.1)。”2018年5月25日公开开标后,招标人闽交公司向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司(联合体)送达中标通知书(编号:FJTC-1811023),其中第②条设计费:“本项目勘查设计费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2018年8月29日,闽交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司签订《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交建-2018-102号),其中第17.1.1条约定:“本项目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仅作为签约时的合同暂定价,其中设计费以经闽清县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中心审核后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算费为计费基数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得再调整;……”、第17.3.4条(1)项①目约定:“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经审查后一周内,支付至勘察设计费及测量费的70%;”、第17.3.4条(1)项③目约定:“设计费以预算审核价为计费基数并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的公式计算不再调整;”。2019年9月23日,闽交公司与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公司达成《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交建-2018-102号补充1),其中第三条补充支付条款约定:“设计单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的80%为计费基数并按原合同规定的公式暂行计算,暂支付地质勘察费、设计费及测量费的70%。” 2020年6月24日,闽清县交通运输局作出《闽清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X127**线、X104东小线等34条县乡村道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梅交综[2020]21号)文件,其中审批确认**镇**线X127农村道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设计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1131838元。2021年9月24日,中交公司向闽交公司提交《关于申请支付闽清县农村公路修复改善工程(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36条道路第三期勘察、设计费报告》,其中附表中标注:“**镇**线X127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施工图建安费1131838元,暂按建安费80%为基数计算设计费为26043.86元,本期申请设计费占暂计设计费比例70%为18230.70元。”2021年9月25日,闽交公司对中交公司申请付款事由给予经办人意见,对本期拟支付36条线路设计费163593.61元无异议,但在计费公式上提出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工作量占比55%计费的异议。2021年11月4日,闽交公司作出对经办人意见作出审批同意的意见。现闽交公司已支付X127**线工程设计费10026.89元。 本院认为,中交公司与闽交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法有效。闽交公司将闽清县“四好农村路”民生补短板项目X127**线乡村道养护示范提升工程施工设计项目发包给中交公司施工设计后,未按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全支付现阶段案涉工程设计费26043.86元的70%(即18230.70元),闽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闽交公司已向中交公司支付**线X127乡村道养护示范提升工程现阶段设计费10026.89元,尚欠中交公司设计费8203.81元(18230.70元-10026.89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闽交公司应负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镇**线X127农村公路养护示范提升工程设计费8203.81元; 二、驳回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闽清县交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瑜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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