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5民初6360号
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骅,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宜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施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