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魏丽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3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7383号
原告:上海魏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光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旺路**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魏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上海魏丽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786261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时为102052.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合作关系,双方于2018年3月19日签订《物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金地商置苏州新市路项目桩基工程”项目供应格构柱,单价5500元/吨,数量700吨,总价385万元(暂定)。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于2018年5月份签订了《结算单》,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为2786261元。经原告催款,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支付了100万元整,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一再推脱,迟迟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查,原告上海魏丽实业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中第十一部分第6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核实,虽然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在苏州市姑苏区,但被告实际已不在该工商注册地办公经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苏州市工业园区东旺路28号。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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