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6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4790号
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青墩塘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251452431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城龙大厦C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3309405Q。
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港新村附5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46754092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南通市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2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决定书(2021)苏06司惩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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