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0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2民初9号
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海力生路6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5647X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沿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8880486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永达,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第三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系第三人***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华康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科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3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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