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5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3民初220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立岗,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保国,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公司、内蒙古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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