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9-09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9001民初5530号
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承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源大道东方国际公馆商务楼A座7楼。
法定代表人:成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品砼款19952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446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砼,用于小浪底灌区(济源)第七标段工程。在最后一次浇筑完成一个半月内被告付清全部货款。原告按约定供应商品砼,但被告欠199526.5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冯全喜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以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源市博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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