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6民初2157号之二
原告:新疆鑫润亿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潘华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辉,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成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轩,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新疆泰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瑜,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新疆泰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吴海英,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原告新疆鑫润亿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新疆泰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王瑜、吴海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新疆鑫润亿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海英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润亿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海英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俊
人民 陪 审员 刘红琴
人民 陪 审员 徐玉玲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方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