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8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8民初202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零零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A区北排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57358966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守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50705A。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海山,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零零柒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豫0108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支行(账号为25×××21)、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号为00×××12)银行账户存款4929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三全路支行(账号为25×××21)、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柳林信用社(账号为00×××12)银行账户存款492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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