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耀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16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131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迎新路86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地块5-130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
本院在执行湖南金耀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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