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6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民初5476号
原告:***,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侃,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5532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松泉诉被告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朱燕
书记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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