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7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02执2342号
申请执行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桐乡市屠甸镇振兴路**,机构代码:91330483146855327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0606出生,51岁,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执行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继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信息,银行仅有极少存款余额已冻结,申请执行人亚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新的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本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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