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525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河淠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名下有位于霍山县××大道南侧××小区×栋×××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霍山县××大道南侧××小区×栋×××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萌
书记员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