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5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496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安徽应流集团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衡山镇淠河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9358819-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应流集团瑞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阶段以(2016)皖0191执49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下所有的位于六××市霍山县××镇××北路东侧××海商住楼××楼××室(霍产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2.57㎡)房屋。现因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为办理过户手续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下所有的位于六××市霍山县××镇××北路东侧××海商住楼××楼××室(霍产字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2.57㎡)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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