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中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6-13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81民初2004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阳春大街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73088402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被告:***,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山诉被告钟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加福、***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任健
人民陪审员***
助理审判员*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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