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等与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4-23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2民初4583号
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西城路198号15-16。
投资人:***,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如,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诉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7天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义乌市协和建材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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