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执行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7-24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4民特5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3229352A,住所:宿迁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师亚仙,云南新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3日经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工程款本金共计50000元,申请人***与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二、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有权就上述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除本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外,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其他权利义务,协议事项不存在胁迫、欺诈、隐瞒等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上述三项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经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呈龙驻法调字(2020)第046号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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