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2-28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230号
原告:喻光举,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咸丰县人,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新城小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95i581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光举诉被告***、***、湖北万顺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原告喻光举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光举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喻光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喻光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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