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15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82民初2039号
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西门外村龙门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3250565H。
法定代表人:黄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1041067。
法定代表人:阮建中。
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古塘街道青少年宫北路4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69969W。
法定代表人:金倍倍。
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天恒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浙江海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缴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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