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35号之一
原告: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137166XY)。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30895H)。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华培,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茂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三峰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媛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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