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日期:

2017-04-19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树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铁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铁联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联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6)晋7102民初2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太原铁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管辖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所涉工程性质为市政工程,非铁路工程,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围。因本案非铁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虽约定了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约定无效。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太原铁建与北京联建在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所涉工程属于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该合同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此类合同纠纷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且双方当事人约定解决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因此,本案应由太原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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