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物资有限公司、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2-12-26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5民初5487号
原告:青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2号(西宁市朝阳建材综合市场钢材区A02-1)。
法定代表人:余望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国铭,该公司法务。
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4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赵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蒋成华,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青海**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育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馥梅
书 记 员 张晓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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