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2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寿光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3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寿光市鑫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路志明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晗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