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5-18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87执0921号
申请执行人:*玉国
被执行人:海阳市通银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461455.50元。
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61455.50元。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0687执092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由彦明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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