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81民初371号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园开发区******(现麒麟里**)。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女,1977年5月1日,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饶亮亮
书记员何婷

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