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3-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023民初438号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园开发区西八幢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07479541873。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经理,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东街217号,统一信用代码:91451023699870287C。
法定代表人:唐秀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金,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广西平果县。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广日电梯公司)诉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广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被告鑫龙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丰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林广日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175,000元;2、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4年4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7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同》,并约定以原告的分公司“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部”名义与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工程及运输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序号为L1-L2的电梯5台,总价1,250,000元,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30%作为定金,剩余70%货款在发货前支付;电梯由原告进行安装,安装工程款价款共350,000元,设备安装完毕并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清合同额,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部分合同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电梯设备于2013年4月12日经广西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验收合格,电梯设备总价125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但是电梯安装工程价款共350,000元,除在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5月15日支付给原告175,000元外,一直未付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仍未将该款支付给原告。综上,被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按上述《电梯安装工程及运输合同》的约定,支付5台电梯安装工程款共175,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以下证据进行佐证:1、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工程部营业执照;2、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3、《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及运输合同》、4、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5、《申请支付电梯合同款的函》;6、《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安全检验合格证。
被告鑫龙商贸公司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原告请求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175,000元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被告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2015年4月13日为准,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鑫龙商贸公司认可尚欠原告玉林广日电梯公司电梯安装工程款17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对以175,000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无异议,但认为计算的起始时间应为2015年4月13日,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亦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17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自2015年4月13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7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给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00元,由被告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韦青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喜荣
书 记 员 唐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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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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