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1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4财保390号
申请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办。
法定代表人:田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4号楼22楼。
法定代表人:徐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第四中学,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崇文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校长。
申请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第四中学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11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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