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江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2-18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302执4010号
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江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6765593061,地址:。
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956571128,地址:陆良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江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宝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曲靖市江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33222.38元,执行费177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其名下无房产,冻结银行账户1个,约69859余元,查封车辆1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将其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9)云0302执40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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